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43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2-15 13:01 |
名 称 | |||
文 号 | 政府令〔〕第232号 | 主 题 词 | 废止 政府 规章 决定 |
来 源 | 新疆政府网 |
第232号
《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2月2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3年2月10日
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加强政府规章管理,坚持“立、改、废、释”并重,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2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1996年7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18号批准1996年7月18日自治区地质矿产厅新地发〔1996〕266号发布根据2002年5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三、自治区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1996年4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
四、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2005年4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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