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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公安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索  引  号 WQX009-2020-0000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乌恰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0-01-15 01:29
名        称 乌恰县公安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公安局

为规范乌恰县公安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结合乌恰县公安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除行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负责各部门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受理部门要公开公布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单位应当予以受理。

为方便少数民族群众申请公开信息,可以提供相应文字翻译处理工作。

不予受理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各部门向本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从申请受理开始,就要对办理申请工作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必要时可对交流、咨询和答复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相关音视频资料也要保存。申请办理结束后,要对相关全部工作资料按文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询接收,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2)当场提交申请的。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或者行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受理场所口头提出,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公安局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的时间等。

(二)实质内容审查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首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乌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本单位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能够当场更改、补充的,应当准许。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费用收取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信息记录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乌恰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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