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WQX011-2019-00017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17:17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的通知 |
来 源 | 乌恰县财政局 |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更好地保障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夯实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资产管理工作是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相结合,建立起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管理力量,为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厘清财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简政放权,充分调动部门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落实部门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提升资产管理服务财政管理各项工作的能力,真正发挥资产管理在财政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担当意识,主动承担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抓好具体工作落实。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问题整改职责,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效能,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8〕11号)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资产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紧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按照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78号令)、《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3号)等相关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特别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的核算,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全面、准确和完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财政部门要逐步理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体制,加强顶层设计,组织部门和单位做好制度建设、会计核算和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到位。
四、探索闲置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机制
要强化资产配置与资产使用、处置的统筹管理,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根据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和出租出借及闲置资产的不同类别分类处理,通过有效调配和划转,盘活闲置资产,优化资产资源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率,推进闲置资产集中统一管理。要坚决杜绝和纠正既有资产长期闲置,又另行租用同类资产的现象。财政部门要创造条件推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积极建立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
五、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
要建立健全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管理制度,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所有使用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购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范围的资产,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要加大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建设力度,为预算编审提供科学依据。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对已经有资产配置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资产配置标准或暂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范围的,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教育、科研、医疗等部门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制定专业资产配置标准。
六、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要严格执行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需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批准。出租房屋等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要规范对外投资管理,及时纳入财务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在往来款科目核算。
七、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
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的实施意见》(新党办〔2018〕62号),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行政事业单位是本部门或单位所办企业及经营性资产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经营性资产摸底调查工作,积极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经营性资产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将所办企业分类分步纳入自治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2019年6月底前,试点单位所办企业实现集中统一监管。试点工作完成后,将试点单位取得的成功经验逐步向其他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
八、规范资产处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处置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避免形成新的资产损失。资产处置事项要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处置完毕的资产要及时进行账务核销,确保账实相符。
九、加强资产收入管理
要加强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国家、自治区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切实做好改革过程中的资产管理工作
切实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重大改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工作。紧紧围绕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改革中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改革工作,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确保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涉改单位要统筹规划,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前提下,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在国有资产划入、划出工作中建立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按照《关于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固定资产条码化管理的通知》(新财资管〔2018〕86号)要求,切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条码化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人工盘存中的错、漏、重等现象,避免数据录入人为错误的发生,有效解决资产管理中账、卡、物不符,资产盘存不清、闲置浪费和资产流失等问题。实现资产的信息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为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全面、可靠、高效的动态数据与决策依据,确保2019年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熟练掌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加强数据分析,为单位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参考依据。
十二、认真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建立、完善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夯实制度基础,并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要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定期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要加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管理,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在建工程长期不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纳入账内核算等问题。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建〔2019〕19号),及时完成在建工作转固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对账制度,确保资产报表与会计账相关数据相一致。要及时办理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资产权属证书,避免权属不清晰和产权纠纷。要依法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接收群众监督。
十三、强化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和人员力量
要按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在现有机构编制条件下明确专门负责资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充实工作队伍,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业务培训,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提高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十四、严格落实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梳理和检查,并对货币资金占比较高、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抓紧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做好整改工作,研究建立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避免出现新的问题。按照《关于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改进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部门单位要将改进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2018年度资产报告,对货币资金占比较高、在建工程规模较大的要进行重点说明。各部门单位要总结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随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