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住建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86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乌恰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2-10-31 14:10
名        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燃气管理;建设工程
来        源 乌恰县住建局

    受理条件: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1.燃气经营许可书。2.申请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规划的具体方案。3.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4.燃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燃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事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凭证。6.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协议,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7.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8.压力容器(储罐)使用合格证明,气体充装许可、防雷检测合格证明。9.承诺书(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承诺书)。
申请流程:申请:申请人通过新疆政务网向住建局提交申请材料。 1.受理: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无误,进行受理。(受理人:刘枭 时间:0.2个工作日) 2.审查:业务科室进行现场勘查,组织会议,进行审查(审查人: 敬馨 时间:0.3个工作日) 3.决定:现场勘查准确无误,会议通过,进行决定。(决定人:黎新丰 时间:0.3个工作日) 4.送达:住建局印发批复后送达(送达人:刘枭 时间:0.2个工作日)
法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条款内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