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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86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乌恰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2-10-31 16:20
名        称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住建局

    受理条件: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1.用户通知方案。2.《停止供水申请表》。3.工程施工项目、设备维修计划及停止供水后保障用户用水的补救措施方案。4.供水企业营业执照。5.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措施。
    申请流程:1.政务服务网申请。(时限:0.2个工作日,办理人:刘枭)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时限:0.3个工作日,办理人:敬馨)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业务组织实地核查,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3.决定。(办理时限:0.3个工作日,办理人:黎新丰)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4.送达。(办理时限:0.2个工作日,办理人:刘枭)领取结果,办结
    设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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