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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86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乌恰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2-10-31 15:17
名        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住建局

    受理条件:查明地下供排水、污水处理管网及设施情况;有拆除、改动方案及安全保护措施。
    申请材料:1.申请表 2.施工方案及安全保护措施 3.拟建设内容设计施工图及工程位置图
    申请流程:1.政务服务网申请。(时限:0.2个工作日,办理人:刘枭)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时限:0.3个工作日,办理人:敬馨)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业务组织实地核查,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3.决定。(办理时限:0.3个工作日,办理人:黎新丰)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4.送达。(办理时限:0.2个工作日,办理人:刘枭)领取结果,办结
    设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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