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 WQX016-2021-00011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05 12:38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燃气 经营者 设施 审批 办事 |
来 源 |
一、办理条件:现场审核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确定受理
二、办理材料: 权限内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申请(原件三份,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 2、燃气办受理; 3、现场审核后确定办理时限; 4、办结后通知燃气企业。
(二)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 2、燃气办受理; 3、现场审核后确定办理时限; 4、办结后通知燃气企业。
四、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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