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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WQX016-2021-0001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1-10-05 12:38
名        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一、办理条件现场审核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确定受理  

二、办理材料: 权限内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申请(原件三份,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 2、燃气办受理; 3、现场审核后确定办理时限; 4、办结后通知燃气企业。
    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 2、燃气办受理; 3、现场审核后确定办理时限; 4、办结后通知燃气企业。
    四、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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