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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举报奖励制度

索  引  号 WQX019-2019-0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局 发布日期 2019-03-19 13:06
名        称 乌恰县“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举报奖励制度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和乌恰县委、县政府关于 “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保护好耕地红线,切实维护好农民利益,根据自治州“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相关材料的通知》精神,经乌恰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建立乌恰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乌恰县内各类“大棚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信件、电话或者口头举报的方式,实行实名制。

举报受理单位: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0908-4621727

三、举报内容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商品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等。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土地用途进行住宅性质开发。

四、举报奖励标准

属首次举报,且农业、国土资源、纪检等部门尚未掌握线索,举报事实清楚具体、违法主体明确的案件,经核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保密规定

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随意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六、责任追究

(一)对举报线索,县“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查证,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回复举报人。对查证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乌恰县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019年3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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