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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罚〔2024〕1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207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07-30 18:34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罚〔2024〕1号
文        号 恰农罚〔2024〕1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塔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塔XX车辆未经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主要包括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2024年2月19日17时54分许,XXX局接到XXX局电话,接到XX站消息,有人运输没有任何手续的动物产品,经现场查明,该车运输了动物产品,该车未在动物卫生机构备案从事动物产品运输,当事人涉嫌运输动物产品的车辆未经备案,执法人员经请示XXX局主管领导同意立案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在XXX局罚没处置室门口称重共计为427.8千克牛排,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制视频资料,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下达XXX局查封扣押决定书:XX封(扣)〔2024〕1号。

经查当事人塔XX运输动物产品的车辆未经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查封扣押决定书:XX封(扣)〔2024〕1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的事实,证明当事人运输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7.XXX委价格认定结论书;XX认〔2024〕07号确定涉案牛排货值的依据。

2024年6月26日,XXX局向XXX局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XXX局送达XXX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货主帕XX陈述申辩意见:牛肉是检疫过的,检疫标志和检疫印章都在牛肉大腿上,不在牛排上,请你们考虑实际情况。

当事人运输动物产品的车辆未经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进行处理。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坯胎、骨、、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因此货主陈述申辩的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塔XX运输动物产品的车辆未经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进行处理;对调运的生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运输工具严格全面消毒,畜牧兽医部门不再受理承运人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申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检疫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9项:违法程度较轻,涉案货值金额427.8千克×52.5元/千克=22459.5元(贰万贰仟肆佰伍拾玖元伍角),违法经营的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塔XX运输动物产品的车辆未经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进行处理,并对运载工具严格全面消毒。畜牧兽医部门不再受理承运人有关动物防疫活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百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坯胎、骨、、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9项违法程度较轻,货值不足1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塔西珀拉提·海如拉立即停止未经备案运输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货主帕XX货值金额22459.5元×10%=2246元(贰仟贰佰元肆拾陆元)罚款。

2.给予承运人塔XX运输费用3倍罚款90元×3倍=270元(贰佰柒拾元》罚款。

3.收缴涉案427.78千克货值牛排予以销毁。

罚款共计2516元(贰仟伍佰壹拾陆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XX县分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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