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种子)罚〔2023〕1号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44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18:35 |
名 称 | |||
文 号 | 〔〕恰农(种子)罚〔2023〕1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姓名:麦XX、性别:男、民族:XX族、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职业: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麦XX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冬麦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9月14日18时19分许,XX县XX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接举报电话,XX县XX乡XX村有人销售未经备案种子,XX县XX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后,发现XXXX货车上装有22袋小麦种子,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要求当事人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手续,当事人未能提供。当天夜里在XX村查封扣押10袋(已交易退回的10袋种子)。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调查和查封(扣押)涉案种子。执法人员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XX封(扣)〔2023〕01号,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和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当天夜里在XX尔村收缴现场拍照,录制视频资料,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经查当事人麦XX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冬麦种子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图片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人主体资格;证据三:查封(扣押)决定书:(XX查(扣)〔2023〕01 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五:当事人微信资金往来截图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
2024年6月26日,XX县XX局向当事人麦XX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和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麦XX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冬麦种子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28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当事人违法货值不足5000元的(当事人涉案冬麦种子货值32袋×70元/袋=2240元),违法程度较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当事人违法货值不足5000元的(当事人违法货值32袋×70元/袋=2240元),违法程度较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2.没收32袋(640千克)违法种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XX县分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