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2-0028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19 18:58 |
名 称 | |||
文 号 | 恰市监处罚〔2022〕21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恰市监处罚〔2022〕21号
当事人:马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乌恰县XX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4MA78
住所(住址):乌恰县XX小区8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某
身份证件号码:654121XXXXXXXX2797
2022年5月5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铝的残留量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经请示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批准,2022年5月18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每根油条成本为2元,抽检当天制作了4公斤面粉20根油条,每根油条销售价格3元-成本价格2元=1元。违法所得应为:20根油条*1元=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见》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15000元。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2年7月29日至8月18日)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乌恰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