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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36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8-29 16:57
名        称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第12批次

根据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反馈,现将乌恰县不合格食用农产品2022年第1期2批次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乌恰县清晨时光小吃店制作销售的“油条”2022年5月5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系统反馈抽样单编号:SC22653000846700038的检验报告,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ZJC220011-FA744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不符合标准。

2022年5月7日,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店销售油条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油条制作有面粉、鸡蛋、白糖、小苏打、食盐、泡打粉、清油。4公斤面粉放了白糖80克,小苏打10克,盐40克,鸡蛋15个,泡打粉20—30克,清油适量。电子称称量,每根油条成本为2元,抽检当天制作了4公斤面粉20根油条,每根油条销售价格3元-成本价格2元=1元。违法所得应为:20根油条*1元=20元。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开展自查工作,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进行制作。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我局开展立案调查以后,立即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食品问题,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是未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规范进行添加,导致超限量引起的。当事人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也进行了自查整改:

.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2.2022年5月7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如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款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经调查核实,我局对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贰拾元整),给予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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