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218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文 号 | 恰政办函〔2023〕3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新政发〔2023〕3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批复》(克政办函〔2023〕44号)文件要求,现将乌恰县乡(镇)名单及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转发你们,请按照清单内容,遵照执行。
附件:乌恰县乡镇名单及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乌恰县赋权乡镇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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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乡镇 |
赋权事项 |
备注 |
1 |
乌恰镇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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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康苏镇 |
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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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黒孜苇乡 |
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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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乌鲁克恰提乡 |
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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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吉根乡 |
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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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波斯坦铁列克乡 |
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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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巴音库鲁提镇 |
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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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膘尔托阔依乡 |
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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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铁列克乡 |
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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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托云乡 |
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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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吾合沙鲁乡 |
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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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乡镇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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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原县级 |
承接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乌恰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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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乌恰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外 |
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乌恰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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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 |
乌恰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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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乌恰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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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乌恰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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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乌恰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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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乌恰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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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乌恰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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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乌恰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11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
乌恰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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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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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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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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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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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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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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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损坏城市树本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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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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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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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托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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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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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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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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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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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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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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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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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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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
乌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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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3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除乌恰镇外) |
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队)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