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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恰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2662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乌恰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9-06 发布日期 2024-09-09
文        号 恰政办发〔2024〕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恰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承办单位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三、决策承办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等工作。

附件:《乌恰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乌恰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决策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

计划完成时间

1

乌恰新水网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约用水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乌恰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

2

乌恰县公租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乌恰县住建局

2024年12月

3

克州乌恰县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约用水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乌恰县住建局

2024年11月

4

克州乌恰县供水管网改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约用水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乌恰县住建局

202412月

5

克州乌恰县城区市政道路改造项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乌恰县住建局

202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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