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索 引 号 | WQX054-2021-00001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11:15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 |
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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