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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WQX060-2020-000015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9-08-16 14:32
名        称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气象局

乌恰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恰县气象局


关于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16〕13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整合自治州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强化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监管。

(二)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利行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交通局和水利局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电力、通信行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机构规定执行,其上级行政管理机构没有开展防雷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项目仍由气象部门按照原有规定负责。

(四)气象、城乡建设部门和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快理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部门交叉防雷许可的建设项目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气象、安监、旅游等部门要加快理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对照清单履行职责。

(五)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规范防雷检测行为,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自治州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管理,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单。杜绝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提升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消除防雷安全隐患,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好雷电灾害防御的属地管理责任,把防雷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气象部门严格落实防雷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确保本辖区防雷安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防雷装置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各县(市)、各部门尽快与气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及时承接相应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任务,修订工程领域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自交接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公路、水利工程项目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申请。交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受理的气象部门仍按原来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组织做好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气象和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利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时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不留安全隐患。

三、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雷改革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与事权相匹配的防雷减灾保障体制机制。确保防雷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二)自治州气象局、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气象、住建、公路、水利、电力和通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衔接,细化措施,加快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于2017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相关工作交接。

附件:自治州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7年12月12日

自治州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16〕1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了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配合,解决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领域防雷安全,结合自治州实际,建立自治州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落实国务院《决定》和自治区《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二、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自治州党委编办、自治州气象局、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交通局、水利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自治州气象局、住建局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1名领导同志担任成员。成员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通报自治州气象局。

三、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州气象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州气象局政策法规科,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传达联席会议关于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方面的决定。

(三)推动防雷建设工程审批流程优化。

(四)为成员单位提供防雷安全相关技术问题的咨询及指导。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例会为联席会议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的指导协调,解决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

(二)成员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应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例会和临时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

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提出问题和建议。

(二)交流本部门在防雷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三)设立1名联系人员,负责本部门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

(此件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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