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乌恰县司法局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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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单位概况
一、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1、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县域规章的制定工作;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
(二)负责全县法制宣传和依法治县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办)、各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监督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管理全县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五)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负责仲裁机构登记前的审核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工作。
(九)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装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法学教育,负责全县政法干部、普法骨干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乌恰县司法局预算单位,下设部门有:基层科、公律科、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
乌恰县司法局单位编制数 15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工勤编制1人 ,新疆兴恰律师事务所地方事业编制3人。实有人数13人,其中:新疆兴恰律师事务所1人,驾驶员2人,退休人员4人。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乌恰县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乌恰县司法局部门本级决算、所属单位决算等。
纳入乌恰县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名单见下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备注 |
1 |
乌恰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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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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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乌恰县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收入决算表
五、支出决算表
六、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九、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二十、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十一、资产负债简表
二十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及说明
第三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总收入536.52万元,总支出480.32万元。
二、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536.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37.03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其他收入99.48万元。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480.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80.32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80.32万元。其中:按功能分类科目,公共安全支出480.32万元。按经济分类科目,公共安全支出480.32万元。
四、部门结转结余情况说明
年末结转结余77.6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56.2万元,增长262%。
其中财政拨款结转结余77.6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56.2万元,增长262%。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8.82万元,比上年减少2.59万元,降低22%,减少原因是接待次数减少、车辆出行次数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06万元,比上年减少0.34万元,降低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06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燃油、车辆维修等。2015年,单位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量0辆,保有量为4辆。
公务接待费0.76万元。具体是: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76万元,主要是自治区、州及来检查工作。乌恰县司法局国内公务接待12批次,130余人次。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
(一)综合收支与上年度决算对比情况
2015年度收入536.5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30.18万元,增长32%,增减变动的原因是:工资和养老增加。支出480.3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95.44万元,增长24%。增减变动的原因是:工资和养老增加。
(二)财政拨款支出与年初预算对比情况及增减原因分析说明(预决算差异分析)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80.32万元,年初预算支出302.54万元,比预算相比,增加177.78万元,增长28%,增减变动的原因是:工资、商品服务支出增加和工资增加。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乌恰县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1.79万元,比上年减少1.93万元,降低2%,主要原因是车辆、接待和办公费减少。
(二)部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资产总计1092.1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1092.18万元。主要是房屋、车辆、办公设施等。
(三)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规定及财政部门关于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并在年中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
八、专业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本单位支出功能分类说明。204(类)06(款)01(项):指行政运行出。201(类)06(款)04(项):指基层司法业务。201(类)06(款)05(项):指普法宣传。201(类)06(款)07(项):指法律援助。201(类)06(款)99(项):指其他司法支出。
其他有关说明内容。
附件1:新疆乌恰县司法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