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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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乌恰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以下内容公示: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电子烟本店零售)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乌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版)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机关
乌恰县烟草专卖局
四、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人口数和商铺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居民小区。商业住宅小区,零售点位于住宅小区底的商业区域。居民小区网格按照每4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400人口的设置1个零售点,4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4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每2个店之间的距离不少于30米。
(二)商住区。包含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商业元素,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住宅小区、商业区混合体。按照固定门店数每20户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户增设1个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每2个店之间距离不少于30米。
(三)工业园区。划定一定范围的土地,以专供工业设施设置、使用的区域。按照每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400人以上的,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每2个店之间不少于30米。
(四)集贸区。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家居市场、汽修汽配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按固定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门店数每4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4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40户以上的每增加40户增设1个零售点。
40户(含)以下的设置最多2个零售点,40户以上的设置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每2个店之间不少于30米。
(五)客运站。专门办理客运业务的汽车站。按照每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400人以上的,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每2个店之间不少于20米。
(六)村组(连队)。自然村、连队行政区划。村组(连队)网格按照每8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800人口的设置1个零售点,8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6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每2个店之间的距离不少于30米。
(七)乡级行政中心。农网乡镇中心繁华区域以及乡政府所在地区域(包含国道、省道等主要干道)。乡级行政中心网格按照每6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600人口的设置1个零售点,6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6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每2个店之间的距离不少于30米。
(八)口岸居民区。以口岸通关区为主,辐射出的经济贸易综合区域,包含居民小区且符合商住区的特性。按照固定门店数每10户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户增设1个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4个,每2个店之间不少于25米。
(九)口岸园区。以口岸通关区为主,辐射出的经济贸易综合区域。按照固定门店数每20户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户增设1个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每2个店之间不少于30米。
(十)口岸。以口岸通关区为主。按照固定门店数每2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户增设1个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每2个店之间不少于30米。
(十一)矿区。正在开采的含矿地段。依据空间区域划分模式与乡级行政中心合并为最小单元格,按照每6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6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600人以上的,每增加600人增设1个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每2个店之间的距离不少于30米。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乌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一店(区)一证”设置零售点:
(1)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2)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3)高速路服务区专门为乘客和司机停留休息的场所,提供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小卖部。
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乌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八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具体标准: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10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范围内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六、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
3.依法享受行政许可放宽条件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和时限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或行政服务窗口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1.线下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地址:乌恰县黑孜苇路水岸丽都1号门面,联系电话:0908-4621993
2.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新疆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xinjiang.gov.cn/;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http://www.tobacco.gov.cn/gjyc/index.shtml。
喀什地区烟草专卖局咨询电话:09982655206
(二)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乌恰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真实,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加盖乌恰县烟草专卖局办证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单》,反之,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申请的实质性条件的审查
乌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商店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县局局长审核。
(四)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作出书面许可决定。作出不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的,依法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放许可证
作出准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对零售户的经营行为和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救济途径
监督部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电话:0908-4621993;
纪检监察部门电话:15199344506
行政相对人如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有权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这里的经营者姓名变更是指个体工商户人员未变化,只是姓名发生变化的情形)以及经营地址名称(这里的经营地址名称变更是指政府对某地方名称重新更名的情形)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向审批机关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
2.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以外变更经营者的;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
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等自身变化而引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家庭经营是指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情形)。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拟变更的持证人应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资格条件。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准;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限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范围,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自持证人死亡之日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或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以上述期间截止日的先到日为期间届满标准。期间届满,未申请变更持证人或变更申请未获许可的,审批机关应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超过90个自然日,因审批机关不掌握上述情况而未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持证人,审批机关应予受理,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不予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有多人申请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变更为本人时,审批机关应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前,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属于无证经营。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的申请。拟变更的持证人,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变更其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的申请。
十、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不予延续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原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改变的,私自变成前店后宅或下店上宅式的且要求整改未进行整改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原许可证核准经营地址改变的,经营场所搬迁至别处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含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及无证运输案件)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申请人未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
(十二)许可证到期延续时,营业执照过期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一、许可证的注销
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区分不同情形决定是否给予零售许可资格保留期。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经营主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审批机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原因不属于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经营的,给予自营业执照被注销之日起30个自然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保留期,持证人可以在保留期内重新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保留期届满持证人仍未重新申领到营业执照的,审批机关应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审批机关未掌握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情况而未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持证人在保留期届满后重新申领到营业执照,审批机关可以不予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自营业执照被注销之日至重新申领到营业执照前,持证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注意事项
(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单位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代办烟草行政许可业务。
(二)距离测量方式:详见《乌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勘验规则》。
(三)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五)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是指经管场所由砖、木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等。
(六)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七)封闭式居民小区:是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八)幼儿园:包括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
(九)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私立学校。
(十)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指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10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