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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11-07 18:55 来源: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为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建设行为的管理,坚决遏制“私搭乱建”等突出行为,进一步净化公路路域环境和维护土地市场及城乡规划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公路运行安全需要的原则,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划定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公路范围

国道G315线托帕至吐尔尕特口岸公路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临水一侧划定距离标准不足的,以历史最高水位线为界,并符合水利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公路用地的范围

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

公路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为准。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一)除公路防护、养护必要的设施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涉及乡村道的应当事先经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道省道的必须经县路政大队批准。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保持原状并与所在地的路政管理机构补签协议、立档保存,但不得重建、扩建或者加层。

(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视距。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有关工作。

(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埋设管道、电缆、架设电线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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