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恰县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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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精神,为切实发挥农村供水工程的各种效益,充分保障农牧民饮水安全,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我局于2025年2月对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三个责任”,即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进行了调整。同时按照水利厅农村供水总站的要求,需要将乌恰县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在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现将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名单公布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需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的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主体责任人:徐凯(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行业监管责任
县水利局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储备、资金争取等前期工作,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监管责任人:何周瑜(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三、运行管理责任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管护、水厂运行管理、供水管网巡查养护管理、水质监测、水量计收等供水日常性管护工作。
运行管理责任人:阿不都赛依提·吐尔逊(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站长)
乌恰县水利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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