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就业优惠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95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18 22:01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克州商务局 |
就业优惠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政策。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00元,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培训成本低于4000元的,按培训成本给予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9〕22号)
3.职业培训补贴。(1)对参加职业培训补贴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与基本生活补贴。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研究制定。(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高级技师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培训补贴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工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4.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当年新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2)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和家政服务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5.就业见习补贴。根据优势产业发展和青年见习需求,认定企事业单位为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离校2年内(毕业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到见习基地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补发月数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剩余见习期。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6号)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1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7.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地区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地区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54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