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149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11:59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克州交警支队”微信公众号 |
为进一步规范克州辖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包含二轮及三轮)交通秩序,强化安全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电摩交通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群众的文明交通意识,共建共治共享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5月10日起克州辖区将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车辆
两、三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二、整治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克州辖区近年来电动车交通事故发案情况,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行为:
(1)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3)骑乘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6)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已达报废标准的电动摩托车;
(7)饮酒或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
(8)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按规定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电动自行车违法相关处罚条款
1.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罚款5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2.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警告或罚款3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种行为、第八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3.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警告或者处罚款3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种行为、第八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4.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警告或罚款10元)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5.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警告或罚款1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种行为、第八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6.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警告或罚款1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种行为、第八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七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7.驾驶电动自行车手中持物的。(处警告或罚款2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第五种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8.驾驶电动自行车将物品挂在车把上的。(处警告或罚款10元)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9.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警告或罚款1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七十五条第八项之规定。
10.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警告或罚款50元,扣留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11.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罚款50元)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四、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违法相关处罚条款
1.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处罚款2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种行为、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2.乘坐电动摩托车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罚款2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种行为、第八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六十九条第一项。
3.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警告或罚款200元,记6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十五项之规定。
4.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罚款(20-200)元,记1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5.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逆向行驶的。(处警告或罚款200元,记3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6.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警告或罚款200元,记1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7.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警告或罚款200元,记1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九项之规定。
8.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处警告或罚款200元,记9分,扣留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9.饮酒后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处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10.醉酒后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11.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处交强险2倍罚款,扣留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温馨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2024年7月15日后,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严禁上道路行驶,若您家中使用的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请提前购买或置换国标电动自行车。驾驶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依法进行处理。
2.凡是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驾驶人需要取得对应车型的驾驶许可(即考取对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F证、电动二轮摩托车需要E证、三轮电动摩托车需要D证)。
特此通告。
克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