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24K458996/2022-0036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11 10:27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自治区民政厅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及自我发展能力,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含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项目要以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为指导,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符合新疆基层社会治理实际,体现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聚焦满足各族群众和困难群体最基本、最紧迫、最现实的需求,有利于促进民政部门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有利于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化和志愿服务规范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项目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申报推荐工作。转移支付项目由各地(州、市)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服务范围:
1.为困难老年人、困难残疾人、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流浪乞讨人员、特困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
2.参与社区治理,通过支持街道(乡镇)社工站建设及公益创投等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公益服务;
3.为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人群开展心理疏导等服务;
4.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加强民族团结等,在城乡社区以“五社联动”等方式开展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
5.为提升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文化自信,开展的“文化润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
6.围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开展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
7.培训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培育慈善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
8.其他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且与民政部门职能相关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和分析评估,聚焦民政工作主责主业,结合群众需求等情况,制定下一年度拟向社会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填写项目计划书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每年9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储备项目库,申报预算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进行遴选。
第八条 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具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实施。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条件;
2.有较强的项目运营管理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
第九条 申报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社会组织法人机构,具体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行业组织等;
2.申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以及较强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运营管理经验;
3.社会工作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愿意积极投身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专职工作人员中具备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数不低于30%;
4.申报单位上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为“合格”等次;无年检不合格、未参加年检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5.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无重大财务违规问题,无重大项目执行违规记录;
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承接项目: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评估等级为3A级及以上的;
有配套资金支持且证明能按时到位的;
机构在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项目评选评价中获得优秀的;
机构法定负责人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荣誉的。
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附有上年度年检结论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完整规范的项目申报书、项目预期绩效评估报告(含项目绩效指标)。
3.项目团队成员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注册志愿者证明、相关荣誉证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4.申报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无年检不合格、未参加年检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及未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组建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为3-7人,由社工专家(社工督导,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和财务人员(持会计证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组成。在评审中应从项目申报单位执行能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资金使用范围和测算标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违规问题经核实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机构本年度项目承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民政部门及时发布立项通知,按照有关规定内容签订立项合同(任务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统筹指导项目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谁推荐、谁监管”和社会组织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所属立项社会组织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指导项目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约定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执行的程序、进度和责任,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保证项目实施的实效性。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将项目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不得擅自调整服务项目内容,遇特殊原因确需终止、撤销、变更(实施地域、资金安排、受益人数、结项时间等)的,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项目实施要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程序规定,具体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要建立受益对象确认和回访程序,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确保项目执行规范性。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以项目绩效为依据,严格按预算据实列支,每一子项目实际支出和预算金额之差不得超过15%。社工补贴标准应不高于当地同等专业技术人员薪酬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各级各类媒体及时宣传项目成效,宣传成果纳入项目绩效评价范围。
第四章 项目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毕,自治区本级项目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项目评估,转移支付项目由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估,结果及时报自治区民政厅。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对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第三方评估主体为具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评估资质的法人机构,优先支持各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和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承接评估。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开展项目评估工作,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除评估审计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或利用评估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被评估的项目或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2.曾在承接该项目的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三年的;
3.与被评估的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社工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不得承接民政部门下一年度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资助项目。
第五章 惩罚和追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退还违规使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对推荐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的项目支持。
1.擅自调整项目内容、地点、受益对象、实施方式的;
2.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3.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存在明显不足,回访存在问题,支出不能全部确认的;
4.无故未按计划完成项目的;
5.项目档案存在虚假情况的;
6.未规范履行变更手续的;
7.使用虚假发票或其他虚假项目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套取项目资金的;
8.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和物资的;
9.有其他需要整改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结项后未执行完的项目和违规经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收回;违规使用的项目经费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