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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313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11-07 17:55
名        称 自治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自治州民政局


为推进自治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45号)等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按照“基本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增加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补齐工作短板、发展普惠基本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着力打造服务更有温度、覆盖更有广度、保障更有力度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州老年人。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确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形成覆盖全州老年人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自治区清单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州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人社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住建局、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区级标准,科学确定需求类型、护理照料等级,促进养老资源合理配置,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依据。2024年上半年各县(市)要完成具备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条件并组织实施。主要评估老年人独立生活的能力状况,主要包括老年人穿衣吃饭洗澡等自理能力、行走上下楼等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社会参与等能力,并综合得出评估结果,将老年人能力分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5个等级,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州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4.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依托克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掌握家庭信息,主动落实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加强残疾老年人、“以老养残”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利用“12345热线”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信局、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委、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5.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类探访关爱服务。一是对丧偶(无伴侣)且无子女或子女(含子女、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不在同一个村(社区)居住的独居老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同一个村(社区)居住的空巢老人;全部子女长期(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农村留守的、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者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留守老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人;重度精神、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的重残老人;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进行全面摸排界定,掌握各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二是将社区统计的独居老年人,与残联掌握的残疾老年人、卫生健康部门掌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数据进行比对,结合城乡低保核查、老年人能力评估掌握的数据,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入户排查,查缺补漏,全面标注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基本情况,确保情况清、底数明。三是依托村医、家庭医生、村(社区)组干部、网格员、驻村工作队员以及老年人健康档案,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根据老年人能力状况和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原则上每月探访关爱服务不少于1次;对失能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最少上门入户1次,每季度村(社区)帮扶1次。在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增加探访关爱服务频次。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关爱服务,确保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自治州民政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文明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6.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给予救助,根据“预评估、先入住、后救助”的工作流程,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责任单位:自治州民政局、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7.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定制城乡居民长护险产品,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入住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护理服务资质提供全日制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具备居家照护条件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居家上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护理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移动与安全照料等)与部分医疗护理(压疮护理、管道护理、病情观察、康复支持等)。结合克州实际,推广可持续的政策体系、评估体系、服务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州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人社局、民政局、税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8.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州财政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9.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持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到2025年,全州培训养老护理员累计不少于300人次。定期组织开展全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活动,对获奖选手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州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0.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严格落实养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等。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场地、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用电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优惠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收取光纤接入和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维护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1.强化兜底养老服务保障供给。“十四五”期间,每个县(市)至少建有一个敬老院和一个养老院,统筹保障兜底性养老和普惠型养老,床位按实际需求设定。根据乡(镇)人口分布、老年人养老需求,在乡(镇)构建一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以现有的农村幸福大院、乡(镇)现有闲置房改、扩建合并使用,院内可分设居住区、活动区、助餐区,既可集中供养,又可日间照料,面向社会开放,进行就餐、送餐等农村养老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州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2.扩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要吸纳民政部门为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住宅用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牵头验收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在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验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民规发〔2023〕6号)要求,2014年以来新建居住区以及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摸排居住区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情况,分类实施整改。通过财政补助一批、中央预算内项目争取一批、金融贷款扶持一批、专项债支持一批“四个一批”,来改变民生项目单一依靠财政投资的路径,利用各类国有平台公司撬动社会投资,通过民办公助形式持续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要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到2025年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责任单位:自治州住建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13.积极推进老年助餐服务供给。一是依托现有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大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合理设置社区老年食堂,原则上城区按15分钟服务圈布建老年人助餐点,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个标准化社区老年食堂。二是多途径设置老年人助餐点。乡镇(街道)没有条件建立社区老年食堂的,可按照辖区内老年人助餐需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人活动室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老年人助餐点,一般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场所即可设立老年人助餐点,并符合防疫、消防安全等要求。老年人助餐点应先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餐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保证清洁卫生、标识清晰,视情况配备老年人日常生活辅助类用具。老年人助餐点原则上应设置在一楼,方便老年人就餐和取餐。三是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开展助餐服务,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形式,依托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大中型餐馆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各县(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社会餐饮单位为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到助餐点取餐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经乡镇(街道)评估确有需要的,提供上门助餐服务,切实提升养老助餐服务的便利性、多样性。(责任单位: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4.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启动公办养老机构提质升级行动,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功能结构。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方式,统筹谋划县(市)、乡镇现有公共兜底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资源的盘活,重点盘活尚未运转或运转不好的农村幸福大院、已经建成的养老院和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资源。将公办敬老院内过剩的床位向全社会老年人群开放,提升床位使用率,盘活现有过剩床位。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卫健、住建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办养老机构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的服务清单、收费标准,在运营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建立“政府补一点、集体贴一点、慈善捐一点、企业让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分担机制,形成“政府可承担、老人能支付、企业有微利”的可持续运营局面,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创新运营模式等措施,吸引更多的老年人,从而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5.深化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同步规划、就近设置。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服务衔接,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照护、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安宁疗护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护和临终关怀等服务,为基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签约医疗护理服务,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幸福大院资源可相互共享,统筹使用。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和乡村医生为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服务对象提供身体检查、健康咨询、疾病预防等健康管理服务,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优化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加强老年人医疗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所有医院均须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到2025年底前,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化健康管理服务率达65%以上,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比例达6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州卫健委、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6.培育优质市场主体。梳理明确规划、土地、财政、投资、融资、人才培养等扶持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积极、有序进入养老服务市场,重点围绕“1+N”抓好工作落实。“1”:依托社区养老现有平台、阵地,整合优势资源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积极谋求与各方合作,在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同时,推动产业服务健康发展,形成符合克州本地实际的养老产业运行模式。“+N”:主要是“党群阵地+养老”“养老机构+养老”“国投平台+养老”“社区机构+养老”“家政物业企业+养老”“专业医疗机构+养老”“基层医疗机构+养老”“餐饮服务企业+养老”等模式,通过整合各类机构场所优势资源,探索构建符合克州实际的多元化服务体系,创新运营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目标。通过发挥多部门联动协调作用,推动我州养老服务业结构优化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州党委组织部,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卫健委、民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7.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依托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小区)养老服务站(点),实现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全覆盖,链接专业机构、队伍,坚持把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作为主攻方向,养老机构在为失能半失能、残疾、无人照护老人提供集中托养的同时,指导社区和农村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日间照料服务,并上门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巡护、护理“六助一巡一护”服务。重点打造一批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点,共同构建以老年人生活小区为核心,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15分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18.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通过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与组织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有机结合,以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加大对适老化改造的投入,各县(市)每年对适老化需求家庭进行摸底,将改造经费纳入预算,既在量上扩大,又在质上提升,增加必要的改造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19.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有效融合,构建“有场地、有设备、有内容、有经费”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机制,推动“党建+养老”“社工+养老”“时间银行志愿服务”助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网格员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支持乡镇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村级和居家老年人家庭,引导养老服务专业团队、企业、社会组织连锁运营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自治州党委政法委,自治州民政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20.完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完善养老服务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链条,强化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稳妥处置养老诈骗等涉众型金融风险。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风险预警排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处置力度,推动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消除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医疗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州党委网信办,自治州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孜勒苏监管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考核激励。将基本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评价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服务质量监督,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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