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24K458996/2022-0093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22:46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新党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专项债券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安排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本区域内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各项工作。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承担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的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注重收益平衡和偿债风险,依法依规公开绩效管理信息,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不断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是申报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前置条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二)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情况,是否具备按时开工的条件,是否能够按时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拉动有效投资);
(三)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
(四)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五)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六)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及影响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的风险;
(七)绩效目标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八)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结合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备条件。财政部门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绩效目标要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实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做到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偿债资金来源、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内容。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审核汇总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并将审核汇总有关情况按要求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并随专项债券资金下达文件同步批复下达。结合各地绩效目标编制及审核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将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底考核。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原则上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建设运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照新设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对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查找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在项目存续期间,每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通过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目标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判。发现问题后及时组织纠正,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情况、财政重点监控情况等结果,加强结果应用力度,对严重偏离(20%及以上)绩效目标的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利用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对专项债券项目的准备、建设、运营情况和专项收入等四个方面进行监测,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指导纠正偏差。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运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负责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自评,填报绩效自评表,报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审核项目单位绩效自评表,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部门评价,编制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重大专项债券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选取项目对应的资金规模,按照本地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自治区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低于全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地(州、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10%(不少于5个项目),并逐步提高比例。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对绩效目标的设立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重大专项债券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绩效评价提纲由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绩效指标权重不低于60%,突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完成勘察、设计、用地、环评、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
(二)管理方面。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收入、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配情况等;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
(三)产出方面。项目形成资产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设成本情况;考虑闲置因素后债券资金实际成本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项目运营成本情况等。
(四)效益方面。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目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情况;项目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项目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第十九条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决策、管理和产出等,运营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等。结合专项债券期限较长的特点,绩效目标应分阶段设置,按照项目建设、使用、运营(前、中、后期)、还本付息等不同阶段建立动态评价机制,实施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
第二十条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项目,结合项目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具体为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期内重点评价专项债券资金支出情况、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时重点评价项目社会效益、项目运营周期内重点评价项目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年5月底前公开上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要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
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依据各项目评分,按照地区级次进行综合评分并评级。自治区财政厅抽查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分后,分地区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该地区该年度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为“一等(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二等(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三等(中)”,60分以下的为“四等(差)”。
第二十三条凡出现“项目未能如期投入使用”“项目未实际运营”“项目未取得收入”“项目还本付息完全依赖财政拨款”“项目绩效评价阶段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四等”等级,并按照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1.对直接评为“四等”等级、处于建设期的专项债券项目,暂停拨付尚未拨付的专项债券和暂停发行下一期专项债券,待其整改后再视情况安排拨付专项债券或发行下一期专项债券;
2.对直接评为“四等”等级、已完工项目,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确保实现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抽查,指导和督促提高绩效管理水平。自治区财政厅将抽查各地区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等进行抽查,并督促各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治区财政厅将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等级作为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的测算因素,对等级为“一等”的地区或项目,在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分配时予以倾斜支持。对等级为“四等”的地区或项目,暂停安排该地区或项目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原则上应在项目整改完毕后方可在下一年度纳入安排范围。
第二十六条按照评价与结果应用主体相统一的原则,自治区财政部门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将抽查情况及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结合自治区财政部门抽查结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地区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以及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个人,违反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规定致使财政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按规定发行的再融资专项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新党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专项债券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安排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本区域内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各项工作。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承担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的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注重收益平衡和偿债风险,依法依规公开绩效管理信息,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不断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是申报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前置条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二)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情况,是否具备按时开工的条件,是否能够按时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拉动有效投资);
(三)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
(四)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五)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六)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及影响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的风险;
(七)绩效目标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八)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结合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备条件。财政部门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绩效目标要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实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做到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偿债资金来源、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内容。
第九条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审核汇总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并将审核汇总有关情况按要求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并随专项债券资金下达文件同步批复下达。结合各地绩效目标编制及审核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将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底考核。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原则上执行中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建设运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照新设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对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查找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在项目存续期间,每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通过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目标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判。发现问题后及时组织纠正,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情况、财政重点监控情况等结果,加强结果应用力度,对严重偏离(20%及以上)绩效目标的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利用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对专项债券项目的准备、建设、运营情况和专项收入等四个方面进行监测,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指导纠正偏差。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运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负责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自评,填报绩效自评表,报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审核项目单位绩效自评表,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部门评价,编制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重大专项债券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选取项目对应的资金规模,按照本地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自治区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低于全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地(州、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10%(不少于5个项目),并逐步提高比例。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对绩效目标的设立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重大专项债券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绩效评价提纲由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绩效指标权重不低于60%,突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完成勘察、设计、用地、环评、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
(二)管理方面。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收入、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配情况等;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
(三)产出方面。项目形成资产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设成本情况;考虑闲置因素后债券资金实际成本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项目运营成本情况等。
(四)效益方面。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目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情况;项目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项目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第十九条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决策、管理和产出等,运营期绩效评价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等。结合专项债券期限较长的特点,绩效目标应分阶段设置,按照项目建设、使用、运营(前、中、后期)、还本付息等不同阶段建立动态评价机制,实施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
第二十条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项目,结合项目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具体为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期内重点评价专项债券资金支出情况、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时重点评价项目社会效益、项目运营周期内重点评价项目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每年5月底前公开上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要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
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依据各项目评分,按照地区级次进行综合评分并评级。自治区财政厅抽查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分后,分地区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该地区该年度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为“一等(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二等(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三等(中)”,60分以下的为“四等(差)”。
第二十三条凡出现“项目未能如期投入使用”“项目未实际运营”“项目未取得收入”“项目还本付息完全依赖财政拨款”“项目绩效评价阶段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四等”等级,并按照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1.对直接评为“四等”等级、处于建设期的专项债券项目,暂停拨付尚未拨付的专项债券和暂停发行下一期专项债券,待其整改后再视情况安排拨付专项债券或发行下一期专项债券;
2.对直接评为“四等”等级、已完工项目,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确保实现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抽查,指导和督促提高绩效管理水平。自治区财政厅将抽查各地区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等进行抽查,并督促各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治区财政厅将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等级作为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的测算因素,对等级为“一等”的地区或项目,在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分配时予以倾斜支持。对等级为“四等”的地区或项目,暂停安排该地区或项目下一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原则上应在项目整改完毕后方可在下一年度纳入安排范围。
第二十六条按照评价与结果应用主体相统一的原则,自治区财政部门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将抽查情况及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结合自治区财政部门抽查结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地区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以及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个人,违反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规定致使财政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按规定发行的再融资专项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