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乌恰县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2-0045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19 12:56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财字规〔2022〕1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来 源 | 乌恰县财政局 |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21]26号)等要求,结合乌恰县实际,向采购单位印发《关于乌恰县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关于乌恰县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乌恰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乌恰县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21]26号)等要求,结合乌恰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
1、工程招标限额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造、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2、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
3、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范围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三、政府采购工程的执行
(一)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县直各单位、乡镇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统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要求,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二)发布采购意向。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一项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天。
(三)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采购申请报告及清单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对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组织实施。
(五)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合同备案及信息统计。采购人依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后在新疆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202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将合同信息录入“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是政府采购工程执行主体,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