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通知书(农业农村局)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309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17:48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财政局 |
乌恰县财政局对农业农村局账表不符问题的审计事项进行核查的通知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乌恰县审计局关于农业农村局账表不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恰审移〔2024〕3号),我局决定派出检查组自2024年8月1日开始,对你单位2023年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延伸检查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4.《政府会计准则》
5.《政府会计制度》
6.《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检查组人员:
检查组组长:姚龙洋
检查组成员:王晓东、康亮红
廉政监督员:祖新虹
联系电话:0908-4623075
检查要求:
一、检查工作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监督检查质量承诺,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检查组接受你们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严守保密责任,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及个人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监督检查工作组严守监督检查廉洁纪律,在检查工作中持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行负担出行、就餐等费用,坚决杜绝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客观公正开展监督检查。
四、被检查单位要与检查机关积极配合,如实、完整提供相关资料,若有虚假、隐匿事实,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乌恰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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