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恰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320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16:53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财字〔2024〕176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财政局 |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乌恰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新财综〔2022〕44号)和《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助推基层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办综〔2024〕4号)文件要求,乌恰县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乌恰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对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要求。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时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要求,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相关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编制本年度单位部门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强化目录约束和信息公开机制。
(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公布。
(二)从编制2025年部门预算开始,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编制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目录实施动态调整。
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施需要,乌恰县财政局将适时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调整,应按照程序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乌恰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