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49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11-29 12:34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关于印发《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各保险机构、州直相关单位:
《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州关于“全力壮大自治州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农牧业提质增效;聚焦资源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突出抓好旅游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推动克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特色优势产业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建立企业融资风险在政府、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6〕150号)文件要求,设立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进一步加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为引导和扶持自治州特色优势产业和巩固脱贫成效显著的、业务涉及“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的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对白名单企业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规模1亿元,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筹集。第一期规模8000万,根据产业发展、业务拓展需要予以增补资金。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签订了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的银行、承保的保险机构。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资金组织。风险补偿资金由克州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负责管理。定期向自治州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报告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一)自治州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安排,并委托克州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金管理人。
(二)自治州发改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林业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工信局、商务局等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按照重点支持产业的要求,负责收集工业、服务业、商贸、农业类(含种植、养殖、特色林果)拟支持企业名单及基本资料,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名录库。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组织协调风险补偿资金相关工作。
(四)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合作银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企业的贷款发放。
(五)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合作银行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预警机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六)资金管理人按照专账核算、规范高效、安全可控的管理要求,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及运营,及时在合作金融机构缴存风险补偿金,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运营、风险补偿、余额等有关情况。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评审专家库,人员从自治州发改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林业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推荐产生,对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企业提出综合性评审意见。
(七)合作银行负责履行合作协议约定职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中的企业,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贷款要求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间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金贷款审批、投放、追偿及代偿等情况。
(八)承保担保公司(不限于克州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企业向承保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九)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履行合作协议约定职责,为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中的企业提供贷款保险,贷款企业向承保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由贷款企业所在地的县(市)财政在业务发生的次月返还给贷款企业。
第三章资金准入
第八条企业准入条件
(一)在克州依法登记注册、信用记录良好,无违规违法和其他不良记录、正常纳税的企业。企业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具有和贷款金额相匹配的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且贸易背景真实有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重大舆情、环保等风险事件,股权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有稳定现金流,但不涉足房地产、民间借贷等投机领域。
(二)重点支持主业涉及金属采选冶、清洁能源、装备制造、纺织服装、林果、特禽养殖、馕、旅游等“八大产业”、“一带一路”和乡村振兴的市场主体(含合作社)。
(三)连续半年提供稳定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的(含5人),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九条审查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对口单位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项目库。
(二)县(市)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对口单位审定后上报州级对口单位形成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名单,州级对口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统一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名单进行审核,形成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条贷款规模。资金管理人会同合作银行确定风险补偿金放大倍数,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保证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安全,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鼓励合作银行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突出风险分散原则,控制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对单户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10%。小型企业贷款额度在100—500万元,微型企业贷款额度50—100万元,鼓励发放3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贷款投放。合作银行按照贷款程序,进一步简化办贷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贷款审批发放,原则上贷款一次性到位。对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合作银行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贷款通知。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贷款还款书面通知。企业确认到期无法足额归还贷款,且符合展期条件的,经企业申请,合作银行应予以展期。
第十四条风险防控。按照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制度,实时跟踪贷款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
第五章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认定。对贷款企业到期无法偿还的贷款,合作银行在贷款到期追偿60天无果后,通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仍不能足额追回贷款的,可向资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书面申请。资金管理人在收到风险补偿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对口成员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由自治州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及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复审后向领导小组提出风险补偿意见,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风险补偿事宜。
第十六条贷款风险补偿比例。贷款风险补偿由风险补偿资金、承保保险公司、合作银行、承保担保公司按照40%、30%、20%、10%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以资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七条启动代偿。领导小组对风险补偿认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资金管理人出具风险补偿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从风险补偿资金中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承保担保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同步向合作银行支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追缴。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及承保担保公司应继续履行追缴义务,通过法律程序收缴企业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等方式进行追偿。企业所在地的对口单位应全力配合合作银行进行追偿。追缴回的资金和企业还款资金,按40%、30%、20%、10%的比例及时偿还风险补偿资金、承保保险公司、合作银行、承保担保公司的损失。
第十九条损失确认。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缴回的代偿损失部分,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资金管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合作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六章资金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二十条机构选定
(一)合作银行选定。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预计三年内业务总量、优惠便利措施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银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工作配合情况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由自治州财政局委托资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二)承保保险公司选定,在各保险机构提出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预计三年内业务总量、保险费报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保险机构保险费报价优惠程度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由自治州财政局委托资金管理人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三)承保担保公司选定,由合作银行自行选择疆内保险机构、再担保机构合作以缓释风险,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
合作银行、承保保险公司、承保担保公司不得收取贷款企业除利息、保险费、担保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资金核算。资金管理人应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风险补偿资金收支及其业务应与资金管理人其他日常业务分开。资金管理人不得挤占、挪用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损失属于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资金运营。资金管理人要在保障风险补偿资金安全、保证风险补偿支付能力的前提下,用于存放定期存款、购买国债、保本型固定收益产品等本金安全的投资产品,严禁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以及资金拆借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费。资金管理人日常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相关费用,按风险补偿资金年度总收益的8%开支。
第二十四条资金审计。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和财务核算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资金管理人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资金管理人负责报送领导小组。由自治州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延续、调整等管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资金管理人年度8%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章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自治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运行和发放贷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督查。合作机构和资金管理人应自觉接受、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奖惩机制。
(一)对当年未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以后约定期限内再申请贷款时,由合作银行适当放宽企业贷款优惠条件;对当年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取消企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资格;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由合作银行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各级财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各项财政补贴政策的资格。
(二)对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不良率>5%的合作银行,立即终止合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人行克州中心支行、克孜勒苏银保监局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各保险机构、州直相关单位:
《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州关于“全力壮大自治州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农牧业提质增效;聚焦资源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突出抓好旅游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推动克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特色优势产业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建立企业融资风险在政府、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6〕150号)文件要求,设立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进一步加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为引导和扶持自治州特色优势产业和巩固脱贫成效显著的、业务涉及“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的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对白名单企业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规模1亿元,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筹集。第一期规模8000万,根据产业发展、业务拓展需要予以增补资金。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签订了克州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的银行、承保的保险机构。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资金组织。风险补偿资金由克州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负责管理。定期向自治州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报告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一)自治州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安排,并委托克州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金管理人。
(二)自治州发改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林业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工信局、商务局等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按照重点支持产业的要求,负责收集工业、服务业、商贸、农业类(含种植、养殖、特色林果)拟支持企业名单及基本资料,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名录库。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组织协调风险补偿资金相关工作。
(四)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合作银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企业的贷款发放。
(五)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合作银行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预警机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六)资金管理人按照专账核算、规范高效、安全可控的管理要求,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及运营,及时在合作金融机构缴存风险补偿金,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运营、风险补偿、余额等有关情况。建立风险补偿资金评审专家库,人员从自治州发改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林业草原局、畜牧兽医局、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推荐产生,对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企业提出综合性评审意见。
(七)合作银行负责履行合作协议约定职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中的企业,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贷款要求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间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金贷款审批、投放、追偿及代偿等情况。
(八)承保担保公司(不限于克州财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企业向承保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九)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履行合作协议约定职责,为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中的企业提供贷款保险,贷款企业向承保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由贷款企业所在地的县(市)财政在业务发生的次月返还给贷款企业。
第三章资金准入
第八条企业准入条件
(一)在克州依法登记注册、信用记录良好,无违规违法和其他不良记录、正常纳税的企业。企业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具有和贷款金额相匹配的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且贸易背景真实有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重大舆情、环保等风险事件,股权清晰且不存在权属纠纷;有稳定现金流,但不涉足房地产、民间借贷等投机领域。
(二)重点支持主业涉及金属采选冶、清洁能源、装备制造、纺织服装、林果、特禽养殖、馕、旅游等“八大产业”、“一带一路”和乡村振兴的市场主体(含合作社)。
(三)连续半年提供稳定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的(含5人),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九条审查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对口单位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项目库。
(二)县(市)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对口单位审定后上报州级对口单位形成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名单,州级对口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统一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风险补偿资金拟支持名单进行审核,形成风险补偿资金白名单。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十条贷款规模。资金管理人会同合作银行确定风险补偿金放大倍数,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保证特色优势产业风险补偿资金安全,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鼓励合作银行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突出风险分散原则,控制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对单户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10%。小型企业贷款额度在100—500万元,微型企业贷款额度50—100万元,鼓励发放3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贷款投放。合作银行按照贷款程序,进一步简化办贷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贷款审批发放,原则上贷款一次性到位。对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合作银行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贷款通知。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贷款还款书面通知。企业确认到期无法足额归还贷款,且符合展期条件的,经企业申请,合作银行应予以展期。
第十四条风险防控。按照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制度,实时跟踪贷款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
第五章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认定。对贷款企业到期无法偿还的贷款,合作银行在贷款到期追偿60天无果后,通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仍不能足额追回贷款的,可向资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书面申请。资金管理人在收到风险补偿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对口成员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由自治州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及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复审后向领导小组提出风险补偿意见,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风险补偿事宜。
第十六条贷款风险补偿比例。贷款风险补偿由风险补偿资金、承保保险公司、合作银行、承保担保公司按照40%、30%、20%、10%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以资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七条启动代偿。领导小组对风险补偿认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资金管理人出具风险补偿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从风险补偿资金中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承保担保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同步向合作银行支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追缴。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及承保担保公司应继续履行追缴义务,通过法律程序收缴企业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等方式进行追偿。企业所在地的对口单位应全力配合合作银行进行追偿。追缴回的资金和企业还款资金,按40%、30%、20%、10%的比例及时偿还风险补偿资金、承保保险公司、合作银行、承保担保公司的损失。
第十九条损失确认。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缴回的代偿损失部分,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资金管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合作银行、承保担保公司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六章资金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二十条机构选定
(一)合作银行选定。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预计三年内业务总量、优惠便利措施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银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工作配合情况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由自治州财政局委托资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二)承保保险公司选定,在各保险机构提出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预计三年内业务总量、保险费报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保险机构保险费报价优惠程度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由自治州财政局委托资金管理人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三)承保担保公司选定,由合作银行自行选择疆内保险机构、再担保机构合作以缓释风险,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
合作银行、承保保险公司、承保担保公司不得收取贷款企业除利息、保险费、担保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资金核算。资金管理人应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风险补偿资金收支及其业务应与资金管理人其他日常业务分开。资金管理人不得挤占、挪用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形成的一切收益和损失属于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资金运营。资金管理人要在保障风险补偿资金安全、保证风险补偿支付能力的前提下,用于存放定期存款、购买国债、保本型固定收益产品等本金安全的投资产品,严禁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以及资金拆借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费。资金管理人日常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相关费用,按风险补偿资金年度总收益的8%开支。
第二十四条资金审计。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和财务核算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资金管理人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资金管理人负责报送领导小组。由自治州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延续、调整等管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资金管理人年度8%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章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自治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克孜勒苏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运行和发放贷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督查。合作机构和资金管理人应自觉接受、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奖惩机制。
(一)对当年未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在以后约定期限内再申请贷款时,由合作银行适当放宽企业贷款优惠条件;对当年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为偿还贷款的企业,取消企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资格;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由合作银行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各级财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各项财政补贴政策的资格。
(二)对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不良率>5%的合作银行,立即终止合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人行克州中心支行、克孜勒苏银保监局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