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006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13:39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自治区司法厅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对行政复议范围、受理条件、复议前置等内容做出重大修改,新疆司法厅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制定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以方便指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申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三办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四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复议前置:
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具体可以登录12348新疆法网(新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查询申请条件并下载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991-2956433。
七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4.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
5.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等)。如对申请人;
6.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请求的书面材料);
7.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八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申请,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泉街6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联系电话:0991-2956543邮编:830002。
2.当面申请,请联系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991-2956543。
3.互联网渠道申请,请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点击“申请复议”,实名注册后,按提示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网址:https://xzfy.moj.gov.cn/
注: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九办理期限:
案件办理期限60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属于中止情形的案件,中止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十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泉街6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述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