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深化体制改革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65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30 19:12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自治区司法部 |
过去一年,山西省司法厅深化改革,构建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多措并举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章立制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刀刃向内”充分发挥监督制约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成效显著。
如今,在山西,行政复议已经成为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
强力改革奠定基础
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山西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重点任务已全面完成。目前,山西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全部完成行政复议职责整合,原来分散在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全部集中至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案件办理标准更加统一,案件审理机制逐步完善,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性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整体效能得到有效提升。
改革后,全省行政复议机关由1640个整合为129个,实现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一口对外”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省本级内设处室由1个处增加为4个处,全省内设处、科、股从改革前的50个增加至190个,70余个县级行政复议机构实现了复议科(股)从无到有,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全省行政复议编制人员由改革前的115名增加到584名,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省市县累计落实行政复议保障经费1400余万元,各地探索设立接待大厅、听证室、调解室等功能场所,为群众办事提供“一站式”服务。
机构、人员、经费、场所等全部落实后,按照时任山西省省长、现任山西省委书记蓝佛安关于建立“四机制、四制度”的指示精神,山西省行政复议机关认真研究制定了案件评议、办公会、联审会工作规则以及案件抄告、通报办法等各项配套制度,对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法律文书履行及监督等各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职责整合后各项工作开展夯实制度基础。
实质化解提升质效
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并实现“案结事了”,必须在推动实质性化解上下真功。
为此,山西组织开展了全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年活动,聚焦拓宽申请渠道、优化办案流程、强化复议监督等方面提出13项具体举措;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准确识别当事人法律诉求背后的维权动因,积极协调有关责任单位和行政相对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探索案前、案中、案后全流程调解。
为凝聚调解合力,山西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主动融入调解、信访、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坚持依法介入、各司其职、依法调解,努力降低程序空转率,提高调解和解率,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与此同时,还注重加强行政复议与其他纠纷化解机制衔接配合。
2022年,山西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484件,调解和解率18.59%,较上年增长2.27个百分点,复议后应诉率24.66%,同比下降7.39个百分点。
在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山西行政复议机关还注重提升办案质效。省级行政复议机关研究制定了案件评议组、办公会、联审会工作规则以及案件抄告、通报办法等各项配套制度,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了符合地方特色的工作制度服务指南,努力实现“全流程管理、全要素规范”。为丰富案件审理模式,实行简繁分流的案件审理机制,在书面审理的基础上,强化实地调查力度,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赴案涉地、案涉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并核实证据等。还探索成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努力推动“开门办案”“阳光办案”。
强化监督增强服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制约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山西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刀刃向内”“有错必纠”,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督促自我纠错、调解和解等方式保障监督效率。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建立了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机制,建立了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定期告知相关情况的抄告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执法漏洞,及时告知提醒,有效发挥行政复议规范指导功能,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还组织开展了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活动,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的基础上,采取挂牌督办、责令履行、检查督导等措施,逐案进行指导和监督。
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去年全年综合纠错率为42.64%,共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118份、行政复议建议书22份,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接近100%。
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为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时,始终秉持“及时、审慎、提前介入”的理念,采取切实举措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劲助力。
在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中,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短平快”优势,实行“容缺受理、事后补充”,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审查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时,提前介入,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将涉企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通过引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将涉企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中。2022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299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58.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