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申请临时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018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11:36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自然资临字〔2024〕1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
兹有贵公司申请的临时用地位于乌恰县托云乡托云,面积1.2184公顷,使用年限2024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7日,主要用于修建G315国道所需的临时生活房、混凝土搅拌站。土地复垦保证金2.03万元。经乌恰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企业申请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若遇规划建设,需无偿拆除。
二、办理相关林草占用手续,不得超占,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出租转让,若有违反按违法用地处理。
三、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乌恰县税务局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使用期限后,恢复土地原貌,若还需使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若使用期满未拆除,也未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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