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什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申请临时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51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18 13:40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自然资临字〔2024〕6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喀什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
兹有贵公司申请的临时用地位于乌恰县吉根乡斯木哈纳村的国有土地面积0.6198公顷(未利用地0.6198公顷)。使用年限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9日,主要用于拌合站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4.57万元。经乌恰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企业申请的临时用地,使用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日期为准,若遇规划建设,需无偿拆除。
二、根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自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按期未缴纳,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三、办理相关林草占用手续,不得超占,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出租转让,若有违反按违法用地处理。
四、临时用地不允许修建永久建筑物,因不可避免因素涉及地面硬化的,使用完毕后必须恢复地块原貌,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五、自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使用期限后,恢复土地原貌,若还需使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若使用期满未拆除,也未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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