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317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18:14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自然资利用发〔2024〕1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林立机械制造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乌恰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恰政办函〔2024〕47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乌恰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65302420140019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6.5038公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乌恰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收回协议,并到乌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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