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WQX014-2021-00003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27 17:21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自然罚字〔2021〕35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自然资源局 |
某公司:
你(单位)在乌恰县某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拌合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违法用地测量报告
二、询问笔录;
三、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向你企业进行了听证告知,要求你单位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举行听证,但你企业逾期未要求提出申请举行听证,现视为放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处违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1477.8平米×5)共计7389(柒仟叁佰捌拾玖元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纳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00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接受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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