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2-0008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4 19:04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自然资罚字〔2022〕23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我大队于2022年6月1日对乌恰县帕米尔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乌恰县乌恰镇,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建设办公楼,涉嫌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实地照片
4.土地权属证明
我局已于2022年6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处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3709.04平米×15元)共计55636元(伍万伍仟陆佰叁拾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乌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自然资源局或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孟凡成、汤海波
电话:0908-4622004
地址:乌恰县光明路19号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