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052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11:36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自然资罚字〔2023〕52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鲁木齐中科弘天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我局在开展“圈而不探”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对新疆乌恰县克其克铜矿勘探的投入不足,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到期未完成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探矿权“圈而不探”专家审查表》
2、实地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决定处罚如下:
1、对你公司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违法行为处50000.00元(伍万元整)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乌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自然资源局或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翔、汤海波
电话:0908-4622004
地址:乌恰县光明路19号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