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167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11 12:31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自然资罚字〔2024〕25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中共乌恰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对你单位在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你未经批准,擅自在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占用土地607.35平方米(耕地453.36平方米,其他土地林草局已对其进行处罚)建设清真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所建清真寺建于2017年,为克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的建设25座清真寺其中之一,是故于2023年才发现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报告
3.现场核查照片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3.36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453.3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453.36平方米×10元/平方米=4534元(肆仟伍佰叁拾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000401040001372),执收户:乌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孟凡成、汤海波
电话:0908-4622004
地址: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