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49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19:50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自然资罚字〔2024〕27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白克塔西·托来斯: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白克塔西·托来斯在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居鲁克巴什村无证开采戈壁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于2024年3月在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无证开采戈壁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实地照片
4.现场核实报告
我局已于2024年9月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你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810元(壹万贰仟捌佰壹拾元整);
2、处以违法所得40%的罚款,即12810元×40%=5124元(伍仟壹佰贰拾肆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执收户:乌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自然资源局或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翔、汤海波
电话:0908-4622004
地址:乌恰县光明路19号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