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00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16:10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自然资罚字〔2024〕42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李XX: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在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一大队无证开采砂金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4年10月24日,在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一大队,未办理采矿手续擅自开采砂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实地照片
4.土地权属证明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2.处矿产品价值30%的罚款3124元,即:10414.23元×30%=3124元(叁仟壹佰贰拾肆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000401040001372),执收户:乌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自然资源局或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