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146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4-30 17:37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自然资罚字〔2023〕2号
克州锦泰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对克州锦泰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期间在乌恰县康苏水库,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天然牧草地1190.00平方米建设内部建设道路的行为(该项目建成于2020年,不过当时仅铺设地基,建成简易石子路,于2022年对道路进行了硬化),涉嫌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实地照片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90.00平方米土地。
2、对违法占用的1190.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即:1190.00平方米×5元/平方米=5950.00元(伍仟玖佰伍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000401040001372),执收户:乌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自然资源局或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洋
电话:13558544110
地址: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