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最新程序六步骤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2-0068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29 17:33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规定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调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二)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公告: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六)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为做好新法与旧法衔接,自然资源部明确:2019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省已经受理的建设用地卷宗,按原《土地管理法》继续完成审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征地程序的,需按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完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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