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2-0085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31 11:53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住建局 |
法律法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
依据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8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2000年7月6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可以处损失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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