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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85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乌恰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2-10-31 11:53
名        称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住建局
    立案环节责任: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吊销有关许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法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
    依据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8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2000年7月6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可以处损失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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