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2-0085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31 12:02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住建局 |
立案环节责任:1、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下级相关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吊销有关许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法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
依据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1998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2000年7月6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退还、不恢复原状的,可按城市土地基准价格或者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1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