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审批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2-0086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31 17:39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住建局 |
申请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2. 因城正文市建设工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3. 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4.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申请材料: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申请
2、租用单位出具证明盖章
3、保证书
4、提交车辆载重情况的书面说明书
5、记录载货时货车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
办理流程:
1.政务服务网申请。(时限:0.2个工作日)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时限:0.3个工作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业务组织实地核查,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3.决定。(办理时限:0.3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4.送达。(办理时限:0.2个工作日)领取结果,办结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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