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索 引 号 | 24K458996/2022-0106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25 14:39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水利局 |
编制单位:乌恰县水利局 填报日期:2022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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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请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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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直补资金发放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自治区水利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及外省迁入自治区境内,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各地(州、市)以水库为单位,逐级报送,并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可领取补助。 |
按年一次性发放 |
下达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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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持直发直补资金政策公示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新财企〔2013〕144号) 等相关要求,现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政策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二、享受直发直补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及外省迁入自治区境内,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期限为自确定为扶持对象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
三、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四、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大中型水库移民是因修水库必须搬迁的移民,其核定登记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核定和人口登记工作由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级负责并签章认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数及名册汇总初核,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发放程序。
根据相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按年一次性拨付资金。各地(州、市)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后扶资金下达至县(市)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依据县(市、区)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提供的享受直补资金的水库移民实名制名册,将核实无误后的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要在收到资金和实名制名册的3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到移民的“一卡通”中。
六、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直发直补政策。
自治区对已核定为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核减,核减后的移民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核减时间从次年1月1日开始:
(一)已死亡的。
(二)户口临时转出的劳改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回原籍后可重新登记,其扶持年限应扣除服刑年限)。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
(四)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的。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以上五种情况需有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乌恰县水利局
2022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