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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水利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287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3-11-15 13:31
名        称 乌恰县水利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水利局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1

恰水罚决字〔2023〕第01号

康苏6井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经相关部门移送,康苏6井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经查,2023年5月18日,经相关部门移送,康苏6井生产生活用水分包公司为新疆华芳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梁建军自2021年6月以来至今,在黑孜苇乡坎久干村乌恰县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农村自来水支管道上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共计12670m3(其中:生活用水2995m3,生产用水9675m3)用于康苏6井(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80009钻井队总承包施工)的生产生活用水。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第四十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第四十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乌恰县水利局

2023年7月5日


2

恰水罚决字〔2023〕第02号

G315线托帕至吐尔尕特口岸第三标段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采戈壁料行为

2023年9月4日乌恰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乌恰县托云乡吐尔尕特口岸河道区域存在疑似开采戈壁料行为,9月5日乌恰县国土局以及水利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情况属实,擅自取料人员为罗改明(G315国道项目分包人员)存在疑似开采戈壁料行为,经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现场勘测,取土面积1498㎡,取土深度平均为0.7m,取土约1048.6m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开采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上(情节较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及乌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恰发改认〔2023〕012号)

罚款人民币3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10486元,

共计13486元

乌恰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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