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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产品)简罚〔2024〕 1 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287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10-21 13:37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产品)简罚〔2024〕 1 号
文        号 恰农(农产品)简罚〔2024〕1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码) /
单位 名称 XX公司 统一社会 916530XXXXXXXXXXXX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韦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住所 XX州XX县XX乡XX村XXXX
违法事实
XX公司未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内容 XX公司未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于2024   930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200(贰佰元整)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XX县牛羊定点屠宰点

执法人员:杨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执法人员:司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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