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产品)简罚〔2024〕 1 号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87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13:37 |
名 称 | |||
文 号 | 恰农(农产品)简罚〔2024〕1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 | 性别 | / | 民族 | / | 出生日期 | /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 | 联系电话 | /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码) | / | |||||||
单位 | 名称 | XX公司 | 统一社会 | 916530XXXXXXXXXXXX | ||||||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韦XX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X | |||||||
住所 | XX州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 | |||||||||
违法事实 | ||||||||||
你XX公司未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XX公司未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于 2024 年 9月 30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200(贰佰元整)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XX县牛羊定点屠宰点
执法人员:杨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执法人员:司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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