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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2.16)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351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12-16 14:41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2.16)
文        号 恰农(农产品)简罚〔2024〕2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于XX

性别

民族

XX族

出生日期

XX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码)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

事实

当事人于XX于20241111707分,在XX县西部XXX门实施(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单位)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2024111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100(贰佰元整)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XXX银行XX县支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告知事项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XXX县人民政府或者XXX自治州XXX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XXXX县XXX路XXX门

执法人员:杨XXX              执法证件号:3109041XXXX

执法人员:玛XXX              执法证件号:3109041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于XX

签收时间2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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