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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动监)简罚〔2023〕01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203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9-19 18:25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动监)简罚〔2023〕01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依XX

性别

民族

XX族

出生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53021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新疆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

联系电话

191XXXXXXXX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依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9项:当事人运输1只羊,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违法程度较轻,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5% 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给予罚款150元(壹佰伍拾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1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执法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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