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动监)简罚〔2023〕01号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203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19 18:25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依XX |
性别 |
男 |
民族 |
XX族 |
出生日期 |
19XX.XX.XX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653021XXXXXXXXXXXXX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新疆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 |
联系电话 |
191XXXXXXXX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 |
|||||||||||||
违法事实 |
依XX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9项:当事人运输1只羊,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违法程度较轻,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5% 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给予罚款150元(壹佰伍拾元)。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者在 1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乌恰县 人民政府或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
|
执法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 |
||||||||||
执法证件号 |
|
|
||||||||||||
当事人签收 |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